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能免除吗?
连带责任保证在以下这些情形下免除责任: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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