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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是谁

2024-06-22 02:00
admin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是谁

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一般是招标或者招标机构。我国法律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约保证金的特点是什么

1、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2、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定金,如果合同顺利履行完毕,招标人必须返还中标人。如果中标违约,将丧失收回的权利,履约保证金作为招标方损失的补偿。考虑到招标方作为投资方的地位,法律没有确定招标人的责任。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单向性,是中标承建商单向提交的一种定金。

3、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4、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5、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履约保证金也实属无奈之举,也是增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信任,增加承包方违约成本的一种手段。重要的是按照约定履行好合同,发包方不应以履约保证金威胁承包方,承包方也不应该以放弃履约保证金为代价,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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