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

2024-05-0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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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担保方式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1、保证

保证指债务人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担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实际的但保中,债务人可以选择五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来进行担保,只要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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