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一事一诉是怎样的

2024-03-12 02:00
admin

实现担保权一事一诉是怎样的

一、担保物权

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简介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三、竞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担保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没有作规定。物的担保的竞合属于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同种的担保权且担保不同的债权,因此它不同于“一债数保”。在为同一债权设定数项物上担保权时,一般来说,债权人得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额而行使权利,各个担保物权之间一般不发生应优先行使何种担保权的问题。物的担保的竞合也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竞合。

在因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数个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为同一人,也正因为权利人为同一人,权利的目的是同一的,权利的行使仅能择一为之。权利人若行使了其中一项请求权,则不能再行使另一请求权。而在物的担保的竞合,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并非为同一人,而是不同的人,各个担保权人均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权利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这就发生何权利人先行使权利的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的担保的竞合乃为物上担保权的冲突。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特定财产变现价值为限进行优先清偿,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以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介绍的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在生活中签署合约时要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