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怎么处理

2024-04-1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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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么处理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由以上规定可知,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

(一)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自己的物做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什么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二)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的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并无实际影响。

《民法典》对此做出了同样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可以知道,当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时候,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两种都有法律效果,只是承担的责任不同,这样也就不会出现冲突的情况了,刚好可以适当减轻保证人的责任负担,有其他问题咨询可以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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