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024-07-15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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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担保权的案件如何收费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此次民事诉讼法改后新增内容,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对如何收费并未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增设在新民事诉讼第十五章特别程序,故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件收取申请费,而不应以申请实现抵押物权标的额为依据收取。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担保物的裁定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应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实现物权担保诉讼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如涉及到执行,缴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七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所以对于费用不用担心,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登陆咨询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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