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例

2024-07-2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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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李某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8万余元,融资首付款3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3100元。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李某连续两期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租赁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行使抵押权李某应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款项。同时约定,租赁公司有权向李某追索因保护涉案债权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同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协议将涉案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该合同约定李某以涉案车辆为租赁合同作抵押担保签订合同后,李某陆续支付了18期租金5万余元,但后续的租金一直未支付。

租赁公司多次催缴,但李某以没钱为理由拒不支付租金,无奈之下,租赁公司将李某告至法院,请求:裁定拍卖或变卖李某抵押给租赁公司的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李某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并由李某承担全部剩余租金及律师费用3000元。

2016年10月17日,昌吉市法院受理了该案,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送达了申请书及异议权利告知书,通知双方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进行了询问。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租赁公司的请求成立,于是裁定准予对李某所有的车进行拍卖或变卖,用于优先清偿租赁公司对李某的债权。该案审结后,双方均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现裁定书生效。

法官释法: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改时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增列为可以适用特别程序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实现担保权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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