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上的担保物权

2024-09-1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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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S2FDEF3Y3U4IRO5P4i5Y6i7I8r9O0PSw-a762债务上的担保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换价值为肉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保证人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如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属随性。设立提保物权,是为被担保的债权服务的,提保物权的存在,是附随于被担保的物权的,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因此,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提保物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它具有可期待性或附条件性。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提保物权,否则将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3、担保物权是以期待的(或附条件的)处分权和优先受法权为肉容的他物权,设立担保物权,目的不在于取得对担保物的使用仅和用益权,而是以担保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为对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使债权人任借担保物权,处分担保,取得价金,从价金中优先受法,清偿债务。

4、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偿。

5、担保特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提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则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提保人以其他物的赔偿金予以补偿,谓之物上代位性。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就目前而言,法院对担保物权实现申请的审查还没有具体的标准,相较于普通的诉讼程序,申请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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