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担保法司法解释
  • 担保法施行前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后终止的债权人如何向

    二、不同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不同处理 保证期限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的约定,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据此,不管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未完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不能免除;即使债权人已经主张过权利,但保证期间仍然存在,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再次主张。,有专家认为,如担保法施行前的保证行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只要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完成,保证人就永远不因期间而免除保证责任。

  •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则实例研究-解读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特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则实例研究-解读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性特,【争议与主张】黑龙江天鹅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博支行(下称宏博支行”)签定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两笔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是,天鹅公司仅在2380万元合同项下获得了200万元的贷款,其余贷款额度因宏博支行拒绝发放而引发纠纷,后天鹅公司涉诉。,天鹅公司认为,宏博支行仅履行了200万元的贷款发放义务,故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二○○○年十二月八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

    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原担保人的范围、资格设定在民法典中都有规定。,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

  • 反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探讨

    从公平、公正这一立法思想出发,对反担保中债务人不应仅仅作字面解释,而应将之扩大至第三人,即由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将对原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更有实际意义。,但上述其他组织应除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另外,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 担保法对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

    担保法对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梅良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王鹏飞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案情介绍】2003年11月,A公司向银行贷款68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宣示了我国法律对补充清偿责任的倾向性:即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既有先后顺序,又有先决条件。,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律对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设置了双重限制,笔者在此详细加以分析。

  • 担保法是如何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担保物权的定义及范围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证的效力如何认定

    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签订买卖枪支等国家禁止交易的合同,类似这样的合同即使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民法典保证期间的规定

    5、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

  • 商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今后央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 担保法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申请先予执行该怎么担保?

    申请先予执行该怎么担保?,1.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如系多人担保,还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 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在立法论上可资赞同,我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是如此设计的。,(3)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将房屋和土地同时设定抵押,只要其仅登记了其中一项,则依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已登记及未登记的抵押权均不成立。,二是涤除,即受让抵押物的第三人,向抵押权人支付或者提存被担保债权金额,从而使抵押权消灭。

  • 与担保法有关的几个实务问题

    (实务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形)40、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 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特性

    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仅在使用收益上于一定范围内有支配权。,所有权有永久性,其存在没有存续期问,不因时效而消灭。,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 如何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

    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进行咨询。

  • 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

    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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