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纠纷担保连带责任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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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纠纷担保带责任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也不享有上述权利,债权到期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则视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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