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附属性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2024-03-11 14:04
admin

担保同的附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附属性。即担保合同成立以主债权合同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原则上不能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独立成立。当然最高额担保(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是例外,其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进行的担保。

(2)处分的附属性。是指担保合同产生的权利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人能将担保合同中产生的权利和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也不能将担保与债权分别为他人做担保。

(3)存续的附属性。是指债权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履行而失去法律效力。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而无效,担保都随之无效。担保随主债权设立后,主债务的范围缩小时,担保债务的范围随之缩小;主债务的范围扩大时,担保债务的范围并不当然扩大。

(4)消灭的附属性。是指债权担保因主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担保并不消灭。根据债权担保不可分性,担保人仍应以其全部财产对部分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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