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履行完后有多个担保人怎么办

2024-04-2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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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履行完后有多个担保人怎么办

同一债权有多个担保人的,其中一个担保人履行超过担保责任的,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者其他担保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多个担保人为债权担保,其中一个担保人偿还债务的,可以向其他担保人或者债务人追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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