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否向债务人配偶追偿

2024-06-2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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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可否向债务人偶追偿

如果担保人要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偿的,首先要确定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的家庭日常生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偿。否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条件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要向债务人配偶追偿的,首先要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追偿。否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读者还有其他疑惑,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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