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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调岗降薪 劳动者要说“不”

2024-08-11 02:00
admin

2009年10月,赵某受聘于某公司,任售后经理,每月工资3500元。2010年11月,公司与赵某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

2012年5月4日,未经双方协商,公司决定将赵某调岗5月10日,赵某以公司未经协商调岗降薪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这一请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的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赵某的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调换赵某工作岗位属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定的内容。故判决: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赵某2012年5月份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11700余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公司、赵某均不服,均提出上诉,二中院以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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