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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协商调岗降薪 劳动者要勇敢说“不”

2024-08-12 02:00
admin

2009年10月,赵某受聘于某公司,任售后经理,每月工资3500元。2010年11月,公司与赵某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

2012年5月4日,未经双方协商,公司决定将赵某调岗5月10日,赵某以公司未经协商调岗降薪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这一请求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的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赵某的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调换赵某工作岗位属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定的内容。故判决: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赵某2012年5月份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共11700余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公司、赵某均不服,均提出上诉,二中院以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涛律师: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条款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岗降薪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律效力。劳动者若遇调岗、降薪,应积极应对,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同时李*涛律师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种情况时,不要消极怠工、旷工,这样只能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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