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认购费这些名类各异的费用究竟有什么区别

2024-03-11 09:14
admin

定金、订金、认购费这些名类各异的费用究竟有什么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订金”与“定金”的债务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质,不起担保作用。因此,“订金”有时也被称为认购金、诚意金。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如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担保债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时,以定金形式承担违约责任,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买卖双方或者三方在某件交易事件上达成一致,由买家交给卖家一笔费用,这笔费用交付后交易是不可改变的,即使随后违约定金也是不退换的。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开发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如果开发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认购费”是指在买房时,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外,购房者在签订购房临时“认购协议书”时,还要细审“认购协议书”相关条款,对于购房者难以自行把握之处,向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咨询了解之后再签订。对于《认购书》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否则《认购书》没有产生效力的事实基础。另外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后,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要交购房款,以免日后遭遇办理房产证“难产”的问题。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债权债务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