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及相关规定

2024-07-07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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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相关规定

定金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协议。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定金的给付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了口头形式,若当事人举不出相应的证据,则不能确认定金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的定金交付期限可以是主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其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其超过部分为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写明定金罚则的,也必须注明一方当事人所预交的款项为定金。如未写明“定金”字样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8条也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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