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成立

2024-06-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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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是否成立

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抵押担保债权范围

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延迟利息、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所以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成立。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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