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质押以及什么叫抵押呢?
质押是指债务人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由于借款人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公司动产抵押怎样才能生效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为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生效的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
1、如果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
2、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上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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