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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占用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要怎样处理?

2024-03-11 20:59
admin

抵押人占用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要怎样处理?

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

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

第四种情况,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是什么?

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2.先受偿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清偿。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主要有房地产自身;房地产的从物;房地产的从权利;孳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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