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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2024-03-12 08:45
admin

动产抵押权何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无效么承担责任

抵押合同无效,债务人、抵押人、债权人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抵押人均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抵押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效,抵押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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