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可不可以处分抵押的房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押的房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房产剩余价值抵押有效吗
房产剩余价值抵押有效。借款人已经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在偿还一定贷款本息后可用该房屋抵押价值减去原贷款余额后的差额作为抵押,再次追加贷款额。该房产价值大于所担保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