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1、同一不动产设置多个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2、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实现抵押权需要下列条件:
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动产抵押权是不是必须要登记
动产抵押权不是必须登记,处理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外,以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设立。对于需要登记的,去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