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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

2024-08-05 02:00
admin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权确定的情形

1、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情形有,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当事人自最高额抵押权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的;以及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等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事由应该怎样确定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所以,对确定债权的期间进行约定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这里需要区分两组概念:一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前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约定的,用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时间;后者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期间,根据本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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