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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构成要件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笔者认为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两种性质:一是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便利为转移;二是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限制。,如果您对此还有困惑,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登记地役权合同注意事项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 地役权需要登记吗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得对抗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土地设有地役权,而受让了该土地使用权的第三人。,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法院不能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订立了地役权合同,但没有登记;乙转让土地又没有告知丙该土地上设有地役权,丙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 地役权的设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是利用主体是作为私人的用益物权人。,2、特征 (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3)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不得独立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 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但如果需役地非因自然因素,而是由于地役权人的人为原因致其需要增加时,如前例中甲将其居住用房改为开设旅馆,因来往客人增多,需增加汲水量,则不允许其地役权的范围自然扩大。,上述附随行为及工作物均以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所必要者为限。,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地役权人在行使或维持其权利时,应尽可能避免对供役地的损害。

  • 地役权单独转让合法吗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本案分析认为,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

  •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吗

    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若交费义务经过权利人在合理期间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则供役地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吗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进行在线咨询。

  • 地役权是主物权吗

    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以上就是小编的介绍,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地役权是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属于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主物权。,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地役权的作用

    其次,地役权主要体现出一种私的利益而与国家社会公利无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

  • 地役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相关内容介绍。

  • 地役权需要依法登记吗

    4、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5、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地役权的特征有哪些

    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例如,甲地南部的住宅与乙地毗连,在乙地上设有不得建高层建筑的地役权,后来甲地南部分割给丙,北部给丁,那么该项地役权仅能为丙存续而与丁无关。

  • 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地役权有证书吗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七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 地役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

    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 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地役权对抗第三人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地役权法律关系

    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例如,甲地南部的住宅与乙地毗连,在乙地上设有不得建高层建筑的地役权,后来甲地南部分割给丙,北部给丁,那么该项地役权仅能为丙存续而与丁无关。

  • 什么是地役权人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地役权合同登记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登记不得对抗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土地设有地役权,而受让了该土地使用权的第三人。,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法院不能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订立了地役权合同,但没有登记;乙转让土地又没有告知丙该土地上设有地役权,丙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 地役权的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地役权起诉书

    被告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x 案由:地役权纠纷 诉讼请求:xxx 事实与理由(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综上所诉,xxx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月×日 附:xxxx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依据。,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等等。,写明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请求事项应写得具体明确。

  • 地役权的约束力指的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 地役权不可分性

    《民法典》对此虽然未加全面规定,但从合理设计地役权制度的要求出发,应予承认。,不过应看到,由于《民法典》上的供役地和需役地均可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等共有的现象并不鲜见,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在这些场合也发挥着作用。,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四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五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

  • 地役权的从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 地役权合同性质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用益物权和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因此,在使用权人不同而所有权人一致的两块土地上仍有设立地役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