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向检察院调取被告人无罪等的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2024-08-1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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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审中,向检察院调取被告人无罪等的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辩护、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法院可向检察院送达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检察院收到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如何申请

1、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收集据须具备以下证据: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

(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该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告知不予准许的决定以及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收到通知书的次日3日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作出答复。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检察院调取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法院可向检察院送达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检察院收到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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