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2024-08-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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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

二、民事诉讼二审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等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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