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做什么事

2024-08-2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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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做什么事

1、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民事诉讼的步骤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在诉讼状中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处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示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本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期间可以依法提出管辖异议。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在不停止执行情况下,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决,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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