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中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证明的情形

2024-08-3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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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庭审理中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证明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二、民事诉讼证据括什么

1、书证、物证。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3、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7、勘验笔录。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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