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判时哪些情形转由合议庭审理

2024-09-10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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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任审判时哪些情形转由合议庭审理

1、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过三年的,人民求职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二、合议庭组成的规则是怎样的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人民求职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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