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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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押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动产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动产质押包括哪些

动产质押主要包括以下范畴: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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