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方式为哪几种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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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方式为哪几种

1、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三种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什么区别呢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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