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4-03-07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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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即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和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

4、对于未清偿的债务,非因债权人面的原因而造成。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产质押般需符合哪些条件

1、产品质检合格,符合国家有关硬性标准,具有使用价值;

2、无形磨损损耗小,长期的储存之下不易变质;

3、单位价值易于计量,单价较低,市场价值稳定,波动小;

4、用途广泛,易于变现;

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以上根据质押期间质物的状态不同和出质动产存放地点不同对动产质押进行了分类,梳理清楚动产质押的分类有利于个人公司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动产质押一般涉及大宗交易,而且的价值难以估量,如古董字画这类动产的估值需要找专家来进行,所以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应确保该动产与其价格等价,否则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进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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