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哪些

2024-03-26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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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哪些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故意挑逗动物等,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是因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减免责事由哪些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的免责事由为被侵权人故意,此处可同时适用相关法律第七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

2、 若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而非一般过失,也可适用相关法律第七十八条而排除第二十六条减免责。

3、 当时,前两种都是无过错责任的情形,若是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减责事由则为被侵权人具有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可适用相关法律第七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三、举证责任倒置是怎样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表明了本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为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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