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2024-06-0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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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令异议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异议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异议不能成立。异议成立的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独立的给付请求,债务人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独立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异议的效力

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异议的撤回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又撤回异议的申请,这虽然是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一经提出,支付令即失去效力。所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不能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只能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督促程序;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督促程序中的申请人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而且债务人也不负有履行其他债务的义务。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这里所说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支付令的送达不能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申请程序:写好支付令申请书,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将债权凭证一并提交被告住所地法院,交纳相关申请费用即可。

申请支付令需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

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支付令异议的成立要件包括了几个方面的内容,申请支付令的时候是要符合相关的条件下才可以的,否则的话无法执行,希望大家可以明白。那么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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