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

2024-09-0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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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

债务人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且必须是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独立的给付请求,债务人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独立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异议的效力

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且必须是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异议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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