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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条件有哪些

2024-05-05 02:00
admin

一、构成辩护毁灭证据罪的条件有哪些

1、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条件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有哪些表现

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所谓证据,指相关法律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相关法律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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