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哪些构成
1、(1)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什么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等的公民,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否则一旦此修改行为,导致了他人的经济权益严重受损,那么实施此修改行为的人,就有可能会涉嫌犯了破坏计算机网络服务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