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转租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2024-07-2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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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转租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咨询:

20xx年8月中旬,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市民余某与周某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周某位于汝南县天中大道北段的门面房一间,其店面转让费20000元。随后余某在对该店面进行装修中,发现此房非周某所有,而是周某转租他人的,且该店面楼上有人居住,须从门面出入。

律师回答:

余某与周某虽然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周某,该门面房系周某是从李某处转租而来的,均没有书面合同,因该房屋的特殊性(系楼梯间),房屋产权人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需转租或换房,应征得房主的书面同意,否则,转租或换房无效”,周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前手转租给自己及自己又转租给余某,征得了房主的同意且房主与余某签定租赁合同中,对房屋所作的“不得转租或换房,否则转租或换房无效”的特殊约定,该特殊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所以该条款的约定对余某及其以后的转租行为应当具有约束力,即周某将房屋转租余某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由此所产生的租赁合同也当然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周某因此而得到的原告交付的门面转让费应予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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