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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TO关于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案述评

    中国“人世”在即,笔者选择介绍这一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加以评述,相信对于吸取经验以应对人世后我国与其他成员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以及进一步熟悉和理解相关协议都将有所裨益。,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正式成立。

  • 我国反倾销继发性保护问题的深层原因探析

    [摘要]近年,我国化工行业已成为国外化工产品倾销的重灾之地,涉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例如,在2000年自印度和韩国进口PET薄膜反倾销案中,欧盟当局认为如不对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欧盟厂商无利可图,可能被迫关闭。,由此,各国从全社会福利的角度在其反倾销法中提出公共利益(publicinterestorcommunityinterest)概念,即在反倾销裁决时不仅要考虑提起反倾销申请企业或行业的利益,还要考虑相关利益方。

  • 欧盟反倾销公共利益的评价标准及其应用

    征收反倾销税后,产品价格上升,用户生产成本提高,对下游加工业产生不利影响。,共同体产业的**生产能力非常有限,而松-香作为原料在燃料、造纸、油漆等多个行业使用。,例如,在1998年自中、日、韩等进口激光阅读系统反倾销案中,反倾销当局认为反倾销税将导致出口商退出共同体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严重限制,失去利用技术多元化和技术进步的好处,本案中消费者利益远远超过共同体产业的利益,因此终止了该反倾销案件。

  • 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现状探讨

    面对严重的国际反倾销局面,中国企业法律意识欠缺,应诉不力,致使贸易利益受到损害。,当前,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十分重视,且近两年应诉率己接近100%。,如美国商务部于美国东部时间2004年4月13日下午公布了对中国彩电反倾销诉讼的最终裁决。

  • 浅析中国企业面对反倾销应采取的措施与对策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仅2006年,国外对华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更是多达60余起,较2005年增长率达到37%。,很明显新加坡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不论是其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和销售的成本结构都与中国产品有巨大差异。

  • 基于正常价值的反倾销会计问题研究

    可见,正常价值在反 倾销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国际贸易术语中,法学家们又赋予了它新的含义。,反倾销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一方面在参与国际竞争中,遵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保护国内产业的各种方式方法。

  • 试论当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特点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当前国外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和地区从欧美等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延伸,我国已逐渐取代了日本、韩国、美国成为世界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国外对华反倾销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商业行为,是一种扭曲市场正常交易的不公正贸易行为。,但是,进口国并不能对所有的倾销采取反倾销措施。

  • 反倾销协议一方不承认时如何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2、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在发起和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

  • 国际反倾销措施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近年来,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反倾销措施滥用呈现出逐步加剧之势。,分析了反倾销措施滥用主要针对对象是出口竞争力强劲的少数国家、并与贸易自由化进程呈反向关系等特征。,阐明了《反倾销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应肩负的神圣使命是制止国际贸易中不公平竞争行为。

  • 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不同阶段采取的策略建议

  • 探悉公共利益原则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中的作用

    从法理的角度讲,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可见,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指国家的长远利益,研究反倾销的公共利益问题,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反倾销争端问题,对一个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反倾销是对倾销的一种反制措施,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干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其目的致力于维护贸易公平和社会整体利益及国家利益;[2]然而,反倾销措施本身是否能够达到其目的,一直受到法学界和经济界的质疑。

  • 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守则》第2条第2款a有“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认定方法,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其要害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该规定背离了国际贸易中以价格比较认定倾销的常规模式,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 合理运用WTO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产业

    《守则》第2条第2款a有“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认定方法,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其要害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该规定背离了国际贸易中以价格比较认定倾销的常规模式,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措施研究

    因此,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在美低价竞销是导致被反倾销调查的直接原因。,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力得到很大提高,国内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 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探析

    然而,澳大利亚反倾销政策对新西兰是个例外,因为1988年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签订了《澳、新加速货物自由贸易协定》,并发表了《关于在澳新两国之间建立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的宣言》。,根据澳大利亚目前的反倾销管理体制,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四个,即:海关、主管部长、贸易措施复审官以及联邦法院。,此外,海关还设立了倾销联络处,负责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提供咨询服务。

  • 日本反倾销政策及其特点探析

    在不涉及农产品的情况下,主要是财务省和经济产业省两个部门。,在反倾销调查中,财务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若干名职员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负责所有的反倾销调查工作,但由财务省牵头,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此外,日本的反倾销管理机构还涉及到海关总署和外汇关税协调咨询委员会,其中,海关总署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执行机关,而外汇关税协调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反倾销案件的裁决提出有关建议,但该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

  • 浅析中美反倾销政策的法律基础比较

    相比美国而言,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要滞后得多。,虽然在1986年我国已就恢复在GATT缔约国的地位提出申请,但实际上直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才第一次把反倾销问题列入条款之中,而且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但《条例》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多次修改的反倾销法相比,仍显得不够规范和严密。

  • 浅议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随着近年来国际上反倾销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频率日益提高,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其合理性却越来越令人怀疑。,这就有必要探讨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

  • 论美国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融合

    论美国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融合,【摘要】 美国反倾销法和竞争法均以制止不公平贸易行为为目标,但是在执行标准上有着各自的特点。,早在美国同加拿大就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问题展开谈判时,加拿大政府的首要目标之一就是在自由贸易区内废止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由竞争法取而代之。,作为一种妥协,美国同意建立一个两国专家组,由其负责审查两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 WTO框架下我国反倾销法的实体性规定缺陷及完善对策

  • 论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

    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是反倾销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随着近年来国际上反倾销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频率日益进步,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其公道性却越来越令人怀疑。,这就有必要探讨反倾销法的价值取向。

  •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

    本文从经济理论出发,论证了绝大多数倾销行为并非有害行为,而是可接受的商业策略和竞争手段,因此反倾销法从制度上来说具有反竞争的缺陷。,正常价值是指企业在其国内市场“通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如果长期(通常为一年)以低于平均总成本(总成本即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开支及管理成本的总和)的价格销售大量产品,则不视为通常贸易。

  • 国际反倾销法与中国会计制度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和欧盟“384/96号规则”也都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尽管两者在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上存在差别,但显然都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反倾销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不受业务量影响的成本,如厂房租金等。,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上往往借助统计方法将其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

  • 论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与建议

    论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与建议,在国际贸易中,抵制倾销行为的反倾销措施,尽管在法学界和国际贸易界均颇具争议,但是,自1948年被纳入关贸总协定这一多边贸易体制以来,已经成为当今各国防止或制止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贸易措施。,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间一种非凡重要的贸易争端形式。,其中很多中国拳头产品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后,被完全逐出当地市场,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出口的一只“拦路虎”。

  • 反倾销法的性质与演进之分析

  • 浅析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析

    当我们对国际国内反倾销法进行逐层剖析时,就会发现反倾销法具有很多局限性,某些新问题也决非一、二部法律法规所能解决。,美国向来执反倾销法之牛耳,早在1921年《反倾销法》中,就确定了倾销和损害标准,并授权财政部负责征收反倾销税。,(注摘要:美国早在1916年的《税收法》(RevenueAct)中就规定了反倾销条款,由于要求征收反倾销税时要证实外国出口商有故意的掠夺性低价倾销行为,故而难以操作。

  • 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

  • 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

    【作者简介】张晓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 欧盟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

    从微观经济学方面来讲,市场经济(marketeconomy)是指以市场活动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组织方式。,被列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赛拜疆、中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朝鲜、吉尔吉斯斯坦、摩尔达维亚、蒙古、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中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自由度不如中国。

  • 欧美反倾销法的异同

    在这众多的反倾销案中,有2678件是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也在其第五轮谈判中涉及此问题,并于1979年4月12日通过反倾销守则》。,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异同,以期提高我国应诉能力并完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