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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的计算方式

2024-07-19 02:00
admin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从理论上说,反倾销制约的是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歧视,出厂价歧视是倾销的根源,那么逻辑一致的角度上分析,最为理想的情形是仅仅处罚“出厂”时倾销的行为,价格比较也是这么操作的。那么这个理由能否说明“关税×反倾销税税率”是不合理的?同样的理由似乎也可以否定“运费、保险费用、信用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等等调整项目×反倾销税税率”。这个推理逻辑能成立么?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目前各国的做法可能违反9.3条的帽段,从词典上看dumpingmargin(倾销幅度)既可以理解为相对数,也可以理解为绝对数,尤其是前面还用了“amount”这样一个具有量化效果的名词。从绝对数上讲,同一笔交易根据出厂价比较得来的“倾销金额”,肯定低于按目前公式计算得来的“倾销税”,因为税基的扩大。

但是,这个逻辑是不能成立的。齐-齐认为反倾销税针对的是出口价(exportprice),出口价应该包含关税等费用。之所以价格比较中采取了出厂价,那仅仅是方法上的必须,是一个“methodology”问题,并不涉及反倾销的背后原理。我完全同意齐-齐的看法。第2.4条仅仅规定了要在同一层次的贸易环节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决定具体方法,换言之,调查机关完全可以不惧繁琐,把国内价格调整为出口价格(先减去国内税费,再加上出口税费)在出口环节进行比较。这些理由和做法彻底否定了前面所谈到的“出厂价倾销逻辑”。之所以不采取出口环节进行比较,原因是国内价格加上拟制的出口费用,几乎是个翻版的结构价格,且不便核查。同时对于第9.3条的顾虑,完全可以通过更具优势的“exportprice”上下文背景来加以否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个问题,计算倾销幅度时,分母为CIF价格,但征反倾销税时是完税价格,这样的做法合理么?我和齐-齐的共识是这可能不是反倾销税的问题,而是倾销幅度分母的合理性问题,凭什么采取CIF价格作为分母。理论上说CIF价格不一定是真正的出口价格,关联交易的臂长价格也可能是最终出口价格,同样,还有出厂价能不能作为分母?悬而未决,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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