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倾销 正文

合理运用WTO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产业

2024-09-09 02:00
admin

近些年来,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已不可同日而语,而与此相伴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如外国生产商在我国低价倾销商品的行径也呈逐步上升趋势,已对国内一些产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律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欧盟运用WTO所允许的规则,先后数次裁定对中国彩电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高达44.6%,高高的税率已将中国彩电企业全部关在了欧盟市场大门之外。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同时也要面对国外一些企业对我国的低价倾销,我们应持何种态度?当前,在国内一些企业中弥漫着一种民族主义情绪,这种情绪在“东-芝笔记本事件”中表现尤为突出。过于激烈的情绪不但于事无补,有时甚至会授人以柄。正确的态度是从理性的高度认识倾销与反倾销,学习、理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和WTO《守则》的规定,合理运用,“师夷长技以制夷”,才能为维护国际市场秩序和国内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如何认识WTO的反倾销规定

尽管目前WTO的反倾销法律文本仍不健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有关反倾销规定的一些漏洞也一直被一些国家和地区当作一种战略来使用,但中国一旦加入WTO就必将受它的约束。而WTO的反倾销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①对倾销的认定;②对损害的认定;③非市场经济问题;④争端解决机制。

1.倾销的认定

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之后,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签署在“执行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世贸组织诞生后,这一规定成为世贸组织《反倾销守则》的重要内容。WTO关于倾销的认定实际上存在着双重标准:

①价格倾销,即对外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②成本倾销,即在出口市场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把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所谓“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由此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而将成本倾销写入《守则》的最初倡导者是美国。在GATT的东京回合中由于很多国家的反对,美国的倡议最初并未如愿。但在以后的乌拉圭回合中,美国联合一些反倾销积极国家和区域组织,使该条款终于加到了WTO规则中。《守则》第2条第2款a有“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认定方法,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其要害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该规定背离了国际贸易中以价格比较认定倾销的常规模式,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