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定
1、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界定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否是危险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不是危险犯,属于结果犯。根据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因此,生产销售劣药罪在犯罪形态属结果犯。结果犯发生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条件,属于必须有结果才能认定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