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范围

2024-03-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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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件的范围可以分为:第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第二,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第三,被害人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受到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规定了

“附带民事诉讼”,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就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这一条法律能够涵盖与规范的。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范围

(1)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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