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是怎样的

2024-07-2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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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刑事罪犯的遗产承人;

(四)共同犯罪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指的是与被告人共同实施致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被告的监护人”指的是未成年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附带民事物权法2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

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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