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4-08-08 02:00
admin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亳执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成,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被害人孙某玉长子。

被执行人孙某林(又名孙某林),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服刑中。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4)亳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孙某成申请执行孙某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亳州市谯城区辖区内,为便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孙某成申请执行孙某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蒋**

审判员赵**

代理判员梁**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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