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的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2024-03-11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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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的海域,它不像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不像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它是一个“自成一类”的海域。下面用沿海-国和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来说明这区域的特殊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有: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上述活动是沿海-国的专属权利,非沿海-国未经沿海-国同意是不得进行的。②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没旖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管辖权。沿海-国在区内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违犯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时,沿海-国可从专属经济区开始对该船紧追,直至把它逮捕

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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