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收养手续怎么办
1、领养申请书。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9、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养孩子
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领养孩子。当事人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领养孩子:
1、当事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
2、存在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能力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当事人不具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记录的;
5、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