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应如何索赔

2024-03-1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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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应如何索赔

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工程保险的一个重要险种,由保险公司视保单承保范围对建筑工程的工程主体、临建设施、建筑材料、人员财产及各类费用等保险标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2、为了能够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明文规定重点工程的建设必须购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在我国建筑施工中普遍投保的一种保险险种。但多年来,保险公估人在该险种的理赔评估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该险种事故多发、理赔案例复杂、涉案人员多样、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保险公估人在理赔中所参与的工作;提出了保险公估人的素质要求;

3、建筑工程切险附带第三方责任险的理赔案件具有多发性、复杂性、涉案人员多样性、信息不对称性及因此导致的理赔操作困难等特点。

(1)多发性。建筑工程如工厂、民用住宅、桥梁、公路、水坝等。一般在露天场地施工,绝大多数工程都涉及基础处理与钢筋混凝土施工。有些工程还需处理地下水和遭遇其他复杂的地质、地理情况。这样,暴雨、洪水、台风、冰雹、大雪、冰凌等气候灾害以及渗漏、塌方等突发事件都威胁、着工程施工。所以,我国工程建设中事故时常出现,保险索赔案件也因此频繁发生。

(2)复杂性。建筑工程因类型不同而处于不同的施工场地,要用到不同的建材、临时建筑、施工机具,参照不同的设计和进行不同的施工组织,又因为事故本身的多样性,保险索赔案件涉及面相当复杂。

涉案人员多样性。建筑工程通常有较长的工期,整个工程建设涉及者众多。除业主和工程承包商、分包商等被保险人外,工程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运输人员与设备提供维修人员,当地政府部门、场地组织单位、被征地的居民都是工程的直接相关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这些都是保险公估人(以下称公估人)取证的对象。

(3)信息不对称性。因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业务开展的历史并不长,建筑工程保险涉及到的各方对于对方的信息都只有不多的了解,而且都不够深入。如保险人对建筑工程所签保单中条款的含义较为清楚,但是对工程进度、工程建设中的具体情况则不甚了了;被保险人则刚好相反,他们往往对在建工程了如指掌,但是对于保险知识尤其是保单中专业用语的含义却知之甚少。

4、公估人在对建筑工程切险的理赔中,必须在现场查勘后拿到揭示案情的佐证:如清点标的的数目、损失情况记录、气象部门的报告和证明、保险人索要的有关书面资料、设备检修后的票据、查访当地居民得到的资料等等。要获得翔实而准确的案情资料,除了需要公估人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耐心之外,还需要公估人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5、书面资料的收集。收集书面资料是公估人现场工作的必要环节。完备、准确的书面资料将为理赔工作带来便利。建筑工程切险理赔中可能需要收集的资料有:保险合同、索赔清单、事故经过和施救经过的书面描述、气象证明、工程合同书、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派工单、领料单、建材入库清单、建材购货发票或采购合同、设备维修报价单或发票等等。鉴于理赔应该公平、公正和公开,公估人在现场清点标的的数目和对损失情况的描述,都应该经参与现场查勘的保险人代表、公估人、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确认。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承保范围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损失。除外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2、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造成的损失;

4、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民法典》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搜集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只保物不保人,不过一般会加第三人责任险,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欲知更多详情内容,欢迎阅读其他相关阅读或者直接咨询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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