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承担安全责任不具法律依据的原因有哪些

2024-05-0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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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也使建设监理依法而被确立,同时,在第五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所强调的安全内容,都未指明哪些安全职责由监理人员展担,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涉及安全责任的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分别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了法律界定。依法而论。作为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根本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1、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授权

现行士业与民用建筑监理合同的签订,多数均无安全管理方丽的业主授权与委托,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多数局限在对质量的监督上,充其量够得上有业主期望达到的监工,尚未能达到行使管理的程度,而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实力、管理和规章制度等内部诸多事项。业主自然淌楚监理所真正能够拥有的权限和妓绩是有限的,不予授权和委托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

2、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渠道

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基数莫过于人、机、料、法、环: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是目前事故不断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施工企业本身处在管理层与基层的断档,延续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自行掌握之中,担当监督管理职责监理人员寸步都不敢离岗,而且无偿担当着施工员的职责,但毕竟是监理人数有限,己无力去履行真正的管理?谈何安全管理呢?

3、缺乏行使安全管理的实力

监理有限的服务报酬,尚不能满足企业的资产积累和发展基金的储备更无法购置安全方面的设备与器械。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责任的承受是需要统济作保障的,不说目前还没有安全管理取费标准,即使象上海市政工程监理规定其取费为建安费的0.1%作为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的监理酬金,这又怎能真正起到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而采取了哪些办法和增添了何种设备的物质基础呢?仪仪只能表明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是做为监理工作质量效绩的考核内容的一部分,是一种极其廉价的有偿服务,是完全不能满足搞好安全管理的真实所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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